渝经信科技〔2018〕10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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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15年认定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
各区县(自治县)经济信息委,两江新区、万盛经开区产业主管部门,各控股(集团)公司,各市级大型企业,各有关单位:
为加强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,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,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,根据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》(渝经信发〔2015〕19号)、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(试行)》(渝经信发〔2015〕39号)相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对2015年认定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范围
2015年获得认定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。
二、评估的程序
1.2015年已认定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,根据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载网址:http://www.lead-digital-solution.com/qdgy/cxgy/75943.htm)和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(试行)》(下载网址:http://www.lead-digital-solution.com/qdgy/cxgy/75924.htm)要求,填报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》(见附件1)、《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三年工作总结》(见附件2),并提供相关附件,装订成册后经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人审签、加盖单位公章后,报主管部门初审。
2.主管部门初审通过,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报送至我委行政服务大厅。
3.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、评估,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,审核确认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。对评估为优秀的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三、报送方式及时间
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采用纸质材料(一式两份)报送的方式进行,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。
四、要求
各企业及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评估材料的上报、审查工作。各企业须对所上报的资料和数据负责,确保材料的齐全和真实性,对弄虚作假的,撤消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资格;对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,视为自动弃权,按评价不合格处理,撤消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资格。
联系方式: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彭峰,63899871;行政服务大厅方媛,62320183;行政服务大厅地址: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龙山街道办1楼。
附件:1-3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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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26日